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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十五五绿色转型发展

发布时间:2026-4-28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原文附后)从政策层面推动清洁能源与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同时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及化石能源使用占比。据预估此项政策落地将在十五五期间(2026–2030)释放超17万亿元绿色转型发展投资资金。

3044AM永利集团数智化解决方案

3044AM永利集团长期参与工业数智化转型项目规划与建设,用户中包括油煤气风光电的能源企业,也包括煤化工、石化、钢铁、建材、铸造等传统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工业绿色转型有深切体会。以下从鼓励行业、投资规模、限制行业、产业引导四方面,从我们参与项目中实际感知进行详细解读

一、政策鼓励的行业

考核办法通过非化石能源占比、碳强度降低、新增用电由绿电覆盖等硬指标,直接驱动以下行业爆发:

3044AM永利集团参与建设的风电场数智化项目

1. 清洁能源发电

· 风电(陆上+海上):十五五海上风电装机翻番至1亿千瓦+,风电机组需求约1700亿元,海工装备增量2200亿元。

· 光伏(集中式+分布式):十五五新增风光装机11.7亿千瓦,2030年累计28亿千瓦+,全产业链投资超5万亿元。

· 核电:2030年装机1.1亿千瓦(较2025年+75%),沿海核电基地建设投资超1万亿元。

· 水电/抽蓄:西南水风光基地、抽蓄(2030年6000万千瓦)投资约8000亿元。

3044AM永利集团参与建设的新能源锂离子正极材料数智化项目

2. 新型电力系统

· 储能(锂电/液流/压缩空气):2030年新型储能2.4亿千瓦,直接投资超5000亿元;配套逆变器、电池、温控等产业链约1.5万亿元。

· 智能电网/特高压:“国家电网十五五”投资4万亿元(+40%),南网1万亿元,合计5万亿元,重点特高压、配网智能化、绿电消纳通道。

3. 工业低碳改造

· 钢铁/有色/水泥/化工节能技改:电机能效提升、余热回收、低碳工艺(如:3044AM永利集团参与的多个项目中包含热能回收),市场年均5000亿元。

· 碳捕集/利用/封存(CCUS):电厂、钢厂CCUS改造,2030年市场3000亿元。

· 3044AM永利集团长期参与以工业低碳为目标的工业数智化改造项目,帮助制造端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目标。以数智化是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抓手,通过工业低碳改造,实现综合智慧能源AI智控、节能降碳、精益管理。从而达到降能降耗,与本政策指导路径方向完全一致。

3044AM永利集团工业低碳改造方案

4. 绿色交通与建筑

· 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池/充电桩):2030年渗透率60%,产业链投资年均8000亿元。

· 绿色船舶/氢能重卡:内河运输电动化、远洋氨/氢燃料、重卡换电,十五五投资约5000亿元。

· 绿色建筑(光伏幕墙/热泵/零碳园区):2030年新建建筑100%绿色标准,投资年均1万亿。

3044AM永利集团碳资产管理平台产品

5. 碳市场与绿色服务

· 碳核查/碳资产管理/绿证:全国碳市场扩容至八大行业,碳价中枢80–120元/吨,碳服务市场2000亿元。

· 绿色金融(绿贷/绿债/ESG):十五五绿色信贷规模突破50万亿元。

二、十五五推动的产业投资规模

综合国家发改委、行业测算,十五五绿色低碳产业总投资约17.5万亿元,年均3.5万亿元,拉动GDP年均增长约1.2%。

分领域投资规模(单位:万亿元)

注:十五五末绿色低碳产业总规模将突破20万亿元,较2025年翻番。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


三、被严格限制的行业

考核办法通过煤炭/石油化石能源消费总量达峰、碳排放总量控制、两高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对以下行业形成强约束:

3044AM永利集团参与建设的煤化工数智化项目


1. 化石能源开采与加工

· 煤炭开采/煤电:消费总量2030年前达峰、只减不增;煤电装机零增量,仅允许灵活性改造;新建煤电项目一律不批。

· 石油炼化/成品油:石油消费2030年前达峰;新增炼化项目审批收紧,原料替代(生物基/绿氢)加速;燃油车需求持续萎缩。

3044AM永利集团参与建设的铁钒钛加工数智化项目

2.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核心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焦化、石化、合成氨、铸造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将被严格限制。

3. 高碳服务业

· 传统燃油交通(客运/货运):燃油车保有量2030年后逐步下降;航运/航空高碳燃料受限,绿色燃料(氨/氢/可持续航油)强制替代。

四、产业引导方式

1. 项目审批导向

· 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必须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 产能置换: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严禁新增产能,只能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指标。

· 能源消费:煤炭、石油消费总量锁定,新增用能优先绿电,高碳能源配额逐年缩减。

2. 考核导向

· 控制指标不达标=考核不合格: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含碳强度、煤炭/石油消费)不达标,直接定为不合格,约谈主管领导、限期整改、影响晋升。

· 数据造假=直接不合格+追责:谎报瞒报、篡改数据,直接不合格并严肃追责。

3. 市场与金融政策导向

· 信贷收紧:银行对两高行业限贷、压贷、提高利率,新增贷款优先绿色项目。

· 碳成本内化:两高企业需购买碳配额,碳成本占比10%–20%,挤压利润、倒逼技改。

· 产能收缩:十五五期间,钢铁产能压减10%–15%,水泥压减20%,电解铝严控新增。

4. 限制强度

· 煤炭/煤电:极强(总量达峰、零增量、逐步退出)

· 石油炼化/燃油车:强(总量达峰、新增受限、替代加速)

· 钢铁/水泥/电解铝:强(严禁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技改倒逼)

· 传统化工/焦化:中强(原料替代、能耗双控、环保加码)

3044AM永利集团AI节能降碳政/企应用系统产品

十五五绿色转型发展投资计划总结:

· 促进主线:清洁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工业低碳+绿色交通/建筑,十五五投资17.5万亿元,年均3.5万亿元。

· 限制主线:煤炭/石油/两高行业,总量锁定、新增禁批、存量倒逼转型,考核结果直接挂钩主管领导绩效。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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